療程說明
捐精條件、捐精流程介紹,捐贈精子價格與次數問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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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精是什麼?
捐精可獲得營養費8000元,捐精意思是將符合條件之捐贈者的精子,透過人工生殖技術,與受贈者的卵子進行體外受精,再將受精卵放回受贈者的子宮,以孕育寶寶。
捐贈精子並不是人人都能做的,在捐精流程開始前,捐精者須符合幾點條件。
捐精者條件
- 須年滿20歲~40歲
- 身高165cm以上
- 學歷高中以上
- 為了您的健康,BMI值希望控制於18~24之間
- 未曾捐贈者或受贈者未因您的捐贈產下活產者
捐贈精子者有以下情況不得捐贈
- 精神性疾病病史
- 遺傳性疾病病史:染色體異常、癲癇、血友病、地中海型貧血(又稱海洋性貧血)、糖尿病、色盲等
- 傳染性疾病:梅毒、淋病、愛滋病、B型肝炎、C型肝炎、披衣菌威染等。
捐精有次數限制嗎?捐精多久後能再捐一次?
捐精次數限制取決於受贈者是否已順利生產,根據人工生殖法規定,捐精者必須是不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者,所以如果捐過精子且受贈者已順利生產,這輩子就不能再捐精了。
捐贈精子流程說明
捐精流程大致分為幾個步驟:
- 上網登記/來電洽詢
- 一週內專人電話聯繫
- 至2樓生殖醫學中心取精(需待精液檢驗報告出爐,約2小時)
- 精蟲正常→安排抽血驗尿、身體健康檢查
- 等待檢驗報告出來與送行政院衛生署審核(約3週)
- 審查通過,給予營養金5,000元
- 6個月後抽血複查(為避免愛滋病潛伏期,需6個月後抽血複查)
- 複檢合格至醫院領取捐精營養費3,000元
捐精注意事項
- 捐贈地點:可以與衛生署評核通過的醫療院所連絡(茂盛醫院為政府評核通過人工生殖機構之一)
- 年齡限制:捐贈精子者需年滿20歲以上,40歲以下
- 查核申請:查核捐贈人之捐贈條件及記錄捐贈人資料,傳送至行政院衛生署查核,所有資料均列入《高度保密文件》,須填寫捐贈者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性別、國籍、婚姻狀況、學歷及捐贈同意書
- 攜帶文件:來院時請攜帶健保卡正本及身份證正本
- 身體檢查:
- 體檢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30
- 完成檢查及登記作業程序大約需要2小時,故請提早半小時到院掛號
- 如遇國定假日或連假,請先來電確認來院體檢日期(諮詢電話:04-22347057 分機1357/1157)
- 捐精前注意:捐精前需禁慾4-5天,作息時間要正常,勿抽菸、喝酒及熬夜
- HIV複檢:精子捐贈當天檢體先冷凍,半年需再回院完成HIV複檢,才算完成捐贈
捐精前為什麼需要做身體檢查?
- 保障受贈者之健康權益,並監測捐贈者精子之使用、保存與銷毀情形。
- 掌握捐贈人之精子使用資料,到達一處捐贈及一次活產之原則。
- 監控施行各項人工生殖技術之施術情形及保障、提昇施術品質。
有聽別人說過「地下捐精」,那是什麼?有什麼風險?
所謂的「地下捐精」是透過非官方認證的機構來進行捐精者與受贈者的媒合,有些機構還會從中收取服務費用。
捐精屬於專業醫療行為,捐贈精子的管道需要透過衛生署評核通過的醫療院所進行,並於捐精前進行健康評估。
地下捐精除了有違倫理道德和法律外,由於捐贈者未事先經過醫療評估與檢查,也沒有專業醫師協助執行,難以確認過程是否安全,雙方的資料若未審慎保密,更會有個資隱私洩露的風險。
◉ 捐精PTT常見疑問
- 捐精有什麼條件限制?
捐精者須年滿20歲~40歲、學歷高中以上、身高165cm以上。
為了您的健康,BMI值希望控制於18~24之間,未曾捐贈者或受贈者未因您的捐贈產下活產者。
只要身心健康無不良習性,各種血型都可以哦!
- 整個捐精流程需要多久時間?
完成取精約1-2個小時,健康檢查約1週報告出爐,我們會將資料送國民健康署審核,大約3週後待國健署回函後進入配對。
捐贈後滿六個月(愛滋病空窗期),等待複查抽血通知,沒問題即可領取營養費。
- 捐精有缺點嗎?會導致精蟲活動力降低嗎?
捐精不像捐卵需要使用藥物協助,因此沒有藥物引起之風險,捐精過程也不會侵入性醫療行為,所以無需擔心會影響精蟲原本的活動力,捐精可以說是沒有任何副作用。
- 在茂盛醫院捐精我可以獲得多少營養費?
依國民健康署規定,捐贈精子給予法定上限營養金價格 NT8,000元。
- 捐精我需要負擔什麼費用?
自健康檢查開始,除個人因其他原因看診需自行負擔費用外,過程皆免費(也不用掛號費喔)
但若健康檢查後確定可捐贈,卻自行取消則需補償健檢費用喔!
- 捐精前有什麼注意事項?
捐贈前需禁慾4~5天。
- 我的資料受贈者會知道嗎?
不會。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3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其餘資料皆為保密。
- 我可以選擇受贈對象嗎?
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 捐贈後反悔可以要回來嗎?
依人工生殖法第19條規定,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 我會知道受贈者是否成功生下寶寶了嗎?
我們並不會特別告知捐贈者,若想知道可以來電詢問。
- 往後我的孩子結婚遇到受贈者後代機會大嗎?
受贈者若有活產寶寶,捐贈者終生即不得再捐贈,因此機率非常小!
如果真的擔心,國民健康署有規劃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受贈者子女與其法定代理人可提出申請,查詢結婚對象是不是有親屬關係,但不會透露捐贈者的實際資料喔!
捐精所需的精液如何取得?
茂盛醫院備有三間隱密性良好、環境優雅的取精室。
精液取得的方法,是自己用手淫的方法(自慰),直接將精液射入生殖醫學中心所提供的無菌取精瓶內即可。精液如何檢查,什麼情況會判定為精蟲異常?
精液是由1%左右的精子以及精漿(包括:儲精囊液、前列腺液及尿道球腺液)所組成的混合液,精液分析會檢查精蟲CC數、精蟲數量、精蟲濃度、精蟲活動力、精蟲的正常形態比例、前進型精蟲比例以及觀察精蟲存活率等。
項目 標準值 精液量 1.5mL 精蟲數 3,900萬隻精蟲 精蟲濃度 每cc有1,500萬隻 精蟲活動力 42%精蟲會動 前進型精蟲率 30%精蟲會前進 精蟲存活率 54%精蟲存活 正常型態比例 4%精蟲遊正常型態 資料來源:WHO laboratory manual for the examination and processing of human semen 6thedition
若捐贈精液不合格,會怎麼處理?
(1).精子銀行將逕行丟棄之。
(2).如果捐贈者希望取回標本,則需於七日內取回,否則視同放棄。
以上兩種方式捐贈者皆不得有異議,且必須在捐贈前做選擇,並簽定同意書。捐精為夫妻完成圓夢
因為先天或後天因素
他無法用自己的細胞孕育下一代
我們相信遇見你會是他們人生中最大的希望
你願意成為一個家庭生命中的曙光嗎?
選擇捐精,讓你的生命增添意義
也圓滿一個家
有捐精意願者,請填寫捐精諮詢表單。
捐精諮詢表單
有任何問題歡迎LINE聯繫:茂盛醫院專員
本院為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生殖中心,此捐贈行為亦絕對保密,檔案僅於國民健康署及院內特定文件儲存,敬請安心~
有任何疑問皆可撥打以下電話諮詢
捐精電話:04-22347057轉1357
地 址: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1段30-6號 (茂盛醫院-生殖醫學檢驗中心) -
◉ 捐精條件
- 須年滿20歲~40歲
- 身高165cm以上
- 學歷高中以上
- 為了您的健康,BMI值希望控制於18~24之間
- 未曾捐贈者或受贈者未因您的捐贈產下活產者
- 無精神性疾病、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等病史
在台灣,約有1/3的試管嬰兒來自茂盛醫院,至今累積逾30,000名試管嬰兒成功案例
為了讓你的精子用最快的速度,配對到適合的受贈者,院內設有台灣少見擁有自己的千萬實驗室及博士級研究員的生殖中心。
在這個實驗室裡,誕生了無數領先亞洲的尖端生殖技術,像是紡錘體鏡定位技術、四代AI人工智能試管,讓研究員在操作精蟲顯微注射時,不會傷到染色體,讓受精率接近百分百,並提高了胚胎的質量。良好的胚胎再透過基因篩查及胚胎即時影像監控,排除掉染色體變異,再依照胚胎的發育速度、型態、有無碎片來選出其中最好的一顆植入,所以可以植入一顆,一顆就成功懷孕。這項最新技術讓試管嬰兒的懷孕率大幅的從五成提高到八成!
我們豐富的經驗、頂尖的醫師團隊絕對值得你信賴。
在茂盛醫院為台灣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通過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在本院捐精是受到台灣人工生殖法規範。
點擊查詢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人工生殖機構許可通過名單
點擊查詢 人工生殖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捐精諮詢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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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生殖中心,此捐贈行為亦絕對保密,檔案僅於國民健康署及院內特定文件儲存,敬請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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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精流程
一、預約登記
- 上網登記
- 經過初步篩選,1週內會收到簡訊通知
二、初次體檢
- 依簡訊上的指示,攜帶健保卡正本和身份證正本到本院做登記、精液檢驗和體檢
-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09:00-11:00;14:00-16:30
- 取精前需禁慾4-5天,期間請注意作息正常,也請勿抽菸、喝酒和熬夜
- 精蟲結果正常→當天會安排體檢(抽血&驗尿)
三、等待審核
- 檢查報告將送至衛生福利部審核(約3週)
- 審核通過後,將收到本院通知
- 回院領取營養金5,000元
四、複檢抽血
- 6個月後回院抽血複查(愛滋病潛伏期)
- 等候複檢報告通知(約2-3天)
- 複檢通過後,將收到本院通知
- 回院領取營養金3,000元
捐精補助辦法
- 凡經過健康評估,查核資料送行政院衛生署審查通過,確定允許接受捐贈,根據行政院衛生署規定,於捐贈完成後,有營養補助費:8000元(檢查費、醫療工時損失費及交通費),但捐精如有一次受孕活產,則必須終止捐贈。捐精者捐贈後滿六個月(愛滋病空窗期)需配合抽血檢驗複查。
- 法律規範:根據衛生署【 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 【 願將捐贈之精卵之所有權,轉移予負責保存之醫療機構】,因此捐贈者將喪失該捐贈精卵之所有權。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願以無償方式捐贈,且不指定受贈對象】,因此亦不得要求知道受贈者的姓名與住址。同時亦不得將捐贈者姓名與住址告知受贈受者,彼此保持互不相識的原則。
捐精諮詢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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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生殖中心,此捐贈行為亦絕對保密,檔案僅於國民健康署及院內特定文件儲存,敬請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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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1段30-6號 (茂盛醫院-生殖醫學檢驗中心) -
◉ 捐精價錢多少?捐精常見疑問
- 捐精有什麼條件限制?
捐精者須年滿20歲~40歲、學歷高中以上、身高165cm以上。
為了您的健康,BMI值希望控制於18~24之間,未曾捐贈者或受贈者未因您的捐贈產下活產者。
只要身心健康無不良習性,各種血型都可以哦!
- 整個捐精流程需要多久時間?
完成取精約1-2個小時,健康檢查約1週報告出爐,我們會將資料送國民健康署審核,大約3週後待國健署回函後進入配對。
捐贈後滿六個月(愛滋病空窗期),等待複查抽血通知,沒問題即可領取營養費。
- 捐精次數有限制嗎?我可以捐幾次?
人工生殖法規定,一生中只能讓一對夫妻活產一次,若您捐精過一次,且受贈者已順利生產,那您就不能再次捐贈精子。
- 在茂盛醫院捐精我可以獲得多少營養費?
依國民健康署規定,捐贈精子給予法定上限營養金價格 NT8,000元。
- 捐精我需要負擔什麼費用?
自健康檢查開始,除個人因其他原因看診需自行負擔費用外,過程皆免費(也不用掛號費喔)
但若健康檢查後確定可捐贈,卻自行取消則需補償健檢費用!
- 精液如何取得?
茂盛醫院備有三間隱密性良好、環境優雅的取精室。
精液取得的方法,是自己用手淫的方法(自慰),直接將精液射入生殖醫學中心所提供的無菌取精瓶內即可。
- 捐精前有什麼注意事項?
捐贈前需禁慾4~5天。
- 若捐贈精液不合格,會怎麼處理?
(1).精子銀行將逕行丟棄之。
(2).如果捐贈者希望取回標本,則需於七日內取回,否則視同放棄。
以上兩種方式捐贈者皆不得有異議,且必須在捐贈前做選擇,並簽定同意書。
- 我的資料受贈者會知道嗎?
不會。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3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其餘資料皆為保密。
- 我可以選擇受贈對象嗎?
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 捐贈後反悔可以要回來嗎?
依人工生殖法第19條規定,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 我會知道受贈者是否成功生下寶寶了嗎?
我們並不會特別告知捐贈者,若想知道可以來電詢問。
- 往後我的孩子結婚遇到受贈者後代機會大嗎?
受贈者若有活產寶寶,捐贈者終生即不得再捐贈,因此機率非常小!
如果真的擔心,國民健康署有規劃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受贈者子女與其法定代理人可提出申請,查詢結婚對象是不是有親屬關係,但不會透露捐贈者的實際資料喔!
捐精諮詢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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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壹 章 總則>
第 一 條、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 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 育目的之技術。
- 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 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者。
- 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 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 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 後代之技術。
- 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 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 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 構及公益法人。
第 四 條、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觀念、醫學 之發展及公共衛生之維護,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 前項委員會成員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 五 條、以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實施之配偶間人工生殖,除第十六條第三款及 其違反之處罰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貳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第 六 條、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 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 為。 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 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條、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 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 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 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 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 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 以無償方式捐贈。
- 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
第 九 條、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應向捐贈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取得 其瞭解及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捐贈人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 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及種族。
- 捐贈項目、數量及日期。
<第 参 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第 十一 條、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 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 ,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 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實施人工生殖。
第 十三 條、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 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第 十四 條、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 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
- 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
- 人工生殖施術情形。 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前項病歷複製本時,不得包含前項第二款之 資料。
- 直系血親。
- 直系姻親。
- 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 十六 條、實施人工生殖,不得以下列各款之情形或方式為之:- 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
- 以無性生殖方式為之。
- 選擇胚胎性別。但因遺傳疾病之原因,不在此限。
- 精卵互贈。
- 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
- 每次植入五個以上胚胎。
- 使用混合精液。
- 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
第 十八 條、醫療機構於受術妻懷孕後,應建議其接受例行之產前檢查並視需要建議受 術妻接受產前遺傳診斷。
<第 肆 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第 十九 條、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 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第 二十 條、人工生殖機構接受捐贈之生殖細胞,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得轉贈其他人 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
第 二十一 條、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 保存逾十年。
- 捐贈後發現不適於人工生殖之使用。
- 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銷毀。
- 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
- 保存逾十年。但經生殖細胞提供者之書面同意,得依其同意延長期限 保存。
- 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
- 保存逾十年。
- 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
第 二十二 條、依本法捐贈之生殖細胞、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及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 形成之胚胎,人工生殖機構不得為人工生殖以外之用途。但依前條第五項 規定提供研究使用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 伍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第 二十三 條、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 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 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 不得為之。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
第 二十四 條、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 視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妻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 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 不得為之。
第 二十五 條、妻受胎後,如發見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視為受術 夫妻之婚生子女。
<第 陸 章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第 二十六 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紀錄,應依醫療法 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及保存。
第 二十七 條、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工生殖資 料庫管理之:-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施行之檢查及評估。
- 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人之捐贈。
-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工生殖。
-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銷毀。
- 每年度應主動通報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以及所採行之人工 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上述資料。
前項通報之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第 二十九 條、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查詢:- 結婚對象有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之虞時。
- 被收養人有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虞時。
- 違反其他法規關於限制一定親屬範圍規定之虞時。
前項查詢之適用範圍、查詢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第 柒 章 罰則>
第 三十 條、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其行為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三十一 條、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三十二 條、違反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三十三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三十四 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 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加重處罰。
第 三十五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 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其行為醫師,並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第 三十六 條、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同意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 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三十七 條、人工生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許可:- 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
- 醫療機構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執業人員犯第三十條之罪,經判刑 確定。
第 三十八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罰之。
<第 捌 章 附則>
第 三十九 條、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核准從事人工生殖之 醫療機構,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屆期未 申請或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人工生殖;其有違反者,依第三十三條規定 處罰。
第 四十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