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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借腹生子的可能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一句話折騰了多少恩愛夫妻,也促使人工生殖科技的發展。不孕症治療在現階段已治癒了許許多多不孕症患者。在男性不孕症方面包括精蟲的問題,例如精蟲稀少、精蟲無力,甚至無精蟲者都可藉助睪丸切片取得少量的精蟲,利用精蟲顯微注射技術順利使卵子受精,達到懷孕的目的,女性方面包括排卵的問題或是輸卵管的問題,都有方法加以克服,使其一一達到懷孕的目的,甚至缺乏卵子者亦可借助卵子捐贈取得他人卵子,順利懷孕成功。唯獨缺乏子宮的婦女,在現行法律下無法如願的獲得自己的親生子女。
我國的民法親屬篇中,規定母親的定義為〝己身所從出〞,子女的定義為〝從己身所出”,也就是說從誰的肚子生出的小孩就是她的親生小孩,並不管其精子與卵子的來源是誰,因此在國外行之有年的代理孕母,在國內是行不通的。
近日來由於一些身受其苦的患者與不孕症醫師的大力奔走,衛生署已注意到這個問題,正在草擬一份有關代理孕母的法案,在衛生署的草案中規定只有缺乏子宮者可以使用代理孕母,而且必須使用夫婦自己的精子與卵子才合於規定,而代理孕母必須已婚並育有子女者方可,以避免以後與委託者爭奪子女,並且必須徵得配偶的同意。
在國外代理孕母多經由仲介團體居中協調,代理孕母與委託者之間的關係自始就十分明確,身為代理孕母必須明白,肚子中的小孩是別人的小孩,她只是在做善事幫助別人孵育別人的小孩,其行為是偉大且崇高的。另外酬庸的問題也又須加以原則性約定,雖然衛生署禁止商業的行為,但是要完全沒有金錢的酬庸也是不可能的,與其讓其完全黑箱作業,倒不如做原則性規定,使有依據之準則。
養育之恩絕對不亞於生育之恩的,親情是經過經年累月累積感情而成,今天我們的生殖科技可以經由代理孕母幫助無子宮的婦女順利獲得來自自己與配偶遺傳的小孩,大家應是樂見其成的。
因為其牽涉的層面相當廣:包括心理、生理、社會道德與法律問題。大家正熱烈的在討論有關的代理孕母的諸多事情,有贊成的有反對的,也終究會討論出一個方向,使急需代理孕母的患者得以美夢成真。個人建議採用委員會事前審查的方式,因為代理孕母的個案形形色色,無法一一加以文字規劃,且也會因時間的不同隨著觀念轉變有不同的見解,因此以委員會事前審查的方式是比較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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